作者 罗翔 | 来源 罗翔说刑法
相信这几天大家和我一样都非常关注张玉环案,张玉环入狱26年终被无罪释放,是迄今为止被羁押时间最久的申冤者。
前妻宋小女带着儿子前来相聚,话未出口,竟因悲欣交集晕倒在地。她知道她与张玉环今生注定无缘了,短暂的相聚后她还得离开,而“他人出来了,却还是一无所有”。
她说张玉环欠她一个拥抱,“这个抱我想了好多好多年。从他走,我总想抱,到看守所里去看他也没有抱,那次打电话也没有抱。我非要他抱着我转”。
看过这段视频的人,很难不为之动容落泪。而所有的眼泪都源自二十六年前那桩冤案,张玉环接受采访时说,自己曾受到六天六夜的刑讯逼供,甚至被放狼狗撕咬,他希望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问题是,二十六年过去了,即便当时刑讯逼供的事实成立,这种犯罪还会被追究吗?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,答案恐怕是“不会”。在一些类似案件中,即便认定刑讯逼供的存在,司法机关都会因为刑讯逼供已经过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。
但是,这种做法并不合理。